本网合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国脉律师事务所
首页 问题大厅 我的问题
首页 > 问题大厅 > 关于离职

关于离职

[已解答]
0人同问
enya-sslu
我于本月9号提出离职申请,公司批复24号结算,但13号公司通知我,从13号起放假不用上班,到24号才回去结算,期间算我请假不予核算工资,我要求公司13号结算,但公司不同意,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我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2006年03月13日
张立德
张立德 律师 (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
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也就是说你应该继续工作一个月,用人单位也应多发一个月工资,你们双方都有违反规定的情况.
个人意见 仅供参考 如有不明请联络本人
2006年03月17日
问题标签: 工资 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