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ntonio
- 劳动争议
案由:
申诉人:张某,北京S公司职员,被诉人:北京S公司,
申诉人因不满公司随意辞退而上诉。
具体情况:
张某系北京市某公司(S公司)的高级员工。1993年3月起,张某被S公司聘用并担任某办公室主任一职。他到任后公司从其工资中扣除5000元作保证金。同年11月,由S公司人事部起草并根据董事长李某3次修改的S公司劳动合同书文本最终由李某签字同意,但一直到劳动争议发生时,S公司所有员工均未能签订劳动合同,从未向当地劳动保险机构办理相关劳动保险手续。1994年l 2月15日,李某从香港发出传真,将包括张某在内的近40%的公司员工放长假,但在放长假期间未宣布撤消张某职务,也末解除其与张某的劳动关系,保证金亦未退还。同时,只发原工资30%的基本生活费用,但S公司承诺放假员工可以自谋出路,并找第二职业。1995年4月22日,张某收到S公司发给的解聘通知称“由于多方原因,公司确定您的长假时间放至3月底,自4月16起作解聘处理,请您于4月底前来公司办理有关手续。董某,l995年4月”。由于董某并非S公司职员,权是李某亲属,张某不服,先后3次致电李某,提出解决意见和办法,李某及S公司均末答复。6月23日,张某再次先后收到仍由董某签字的解聘通知:“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我公司于1995年4月21日提前一个月向您提出辞退通知,现再次通知您,从1995牛5月21日起,解除您与本公司的劳动关系,希望您来公司办理有关手续后,按规定领取经济补偿金、保证金及1995年4月8日至1995年5月21日的休假工资。”张某不服,于l 995年7月3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用人单位S公司对其在公司工作期间表现作出书面评价,补发工资、经济补偿及其赔偿、保证金本息、精神损失赔偿及因公费用报销等总计近五十万元。S公司答辩称放长假是公司董事长李某决定,合法有效,劳动者无权过问,在5月21日以前的放长假工资(原工资的30%)、生活补助费及保证金(不存在利息问题)公司已书面承诺发给,不存在不履行问题,其余申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S公司请求仲裁庭依法驳回申诉,维护公司解聘决定,支持公司对予以开除,并赔偿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另查明S公司章程明文规定董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书面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为履行,董某既非公司员工,也非公司董事,而是公司董事长李某的亲戚;申诉人张某曾在1994年10月任另一H公司驻香港代表,并参加另一中外合资企业营建活动,该企业注册于1995年12月31日。
调解结果:
1. 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生活补助费、补发提前解聘通知期间工资、退还保证金总计36110元,申诉人承诺放弃其它申诉请求。
2. 双方事实劳动关系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自行解除。
3. 本案仲裁费双方各负担一半。
回答问题:
1. 何种情况下的劳动关系属于事实劳动关系?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影响劳动法律责任的追究?
2. S公司解除张某的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否成立,为什么?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 S公司向张某收取的保证金行为违反了什么原则?
4.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遵循哪些原则? 对仲裁的处理时效有何规定?
5. 当事人对生效的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不执行怎么办?仲裁裁决书和仲裁调解书的生效期限是怎样规定的?仲裁调解书同调解委员会制作的调解协议书有什么区别?
- 200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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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请直接与律师电话联系为好
- 2003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