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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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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军
我在昆山某公司工作四年,07年合同期限到本年12月31日,4月3日至4月5日三天没上班(旷工),再去上班公司说我被免职,十号公司公告栏贴出公告说我因旷工三日依公司规定给予免职,(员工手册是有此规定,<员工手册>并作为合同附件生效),没有给我任何补偿,想请问一下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应不应该补偿我一年工龄一个月工资.谢谢
2007年06月01日
贾富春
北京道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著名劳动法专家
公司的做法合法,公司以重大违纪解除劳动合同,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007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