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雅
- 您好,我是为一位9外国朋友咨询,他在天津一个国际学校任职,但是国际学校是在荷兰注册的,他和学校签的是2年的合同,合同规定辞职要提前90天通知学校,他在提前90天之前已经口头通知校长了,但是从发正式的辞职信到现在才70多天,现在校方说如果他不继续上够90天的话就要把12月校方已经支付的工资交回学校,请问学校有权利从他的账户把钱转走吗?(他只有一个账户,就是发工资的账户)学校合法吗?他有义务还要回去吗?
- 2009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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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阎付克
- 阎付克律师
- 您好,根据您提供的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以下答复: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样的情况下,您的朋友有权利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解除合同。至于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剥夺了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属于无效条款。现在您朋友已经提前七十多天书面提出离职,这样的情况下,他没有义务回学校继续工作。
- 2009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