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达
- 情况:用人单位5月17日发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只给了我一个复印件。在10月14日仲裁庭第二次开庭上却编造说:“并没有解除过与我的劳动合同,不承认有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复印件的存在。说我是自动离厂的,厂对我特别宽容,没有作出过任何处理,随时欢迎我回厂上班。”
问题:厂说我是自己离厂的,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况之一,厂不需要负举证责任,对吗?理由是什么
- 200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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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殿生
- 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
- 你手中有厂子开除你的文件的复印件,当初为什么不给原件?
是你离职,还是单位辞退,如果对此有争议,到底应有谁负举证责任,目前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因此,只能按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执行。
- 2005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