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谭博士
- 杨律师:
您好!
我是2002年七月才毕业的一名博士生,目前在武汉一所高校里工作。我与该高校签定了四年的协议书,协议中未涉及试用期。工作至今我发现这里并没有我的研究兴趣和工作志向,我想辞职离开这里。但协议里涉及的赔偿写明“偿还个人年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所剩余的服务月数,偿还未完成服务期的编制补偿费”。这所高校为引进博士,除了发给我们国家规定的工资以外,还给博士每月发放博士津贴1000元(工资条里作为特殊津贴),不知合同里的“平均工资”是否含有博士津贴,如果算得话,我要赔偿8万元多,这合理吗?我该如何赔偿?
我打算今年二月底向单位递交辞职报告,时间紧迫,还请杨律师百忙之中能尽早答复,万分感谢!
李博士
200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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