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春明
- 本人于2006年2月签定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签定时上面什么都没写,因与公司发生矛盾,经多次索求与2007年1月12日才拿到合同。合同上被填上合同有效期及工作岗位描述。工作岗位与我实际工作不一样。想问下这个有没有效?还有就是本人在7月份,公司送我去北京培训。在培训前本人也签定了一份《培训协议》。协议也是我先签完了,然后交上去的。过了几个月以后才给我。协议规定我承担3000元培训费。但是当时没有叫我交,而是叫我交大学毕业证和学士学位证。后来培训回来在我差旅费中扣除1500元。且培训协议还规定培训后必须工作满36个月,与我先前签定的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不一样。不过协议上说工作年限应以培训协议上的为准。我想问下,这个培训协议有没有效?谢谢。
- 2007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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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殿生
- 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
- 应是劳动合同的补充约定,该协议合法,应为有效。
- 2007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