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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解除劳动合同作法对吗?请您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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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
律师您好:麻烦您了.我是一国有企业职工,2005年我当选单位工会委员会委员.并经上级工会组织批准.任期5年.2006年12月21日单位单方面解除我近20年劳动合同,当时单位的工会主席是单位的党委委员兼工会主席.单位党委在作出解除我劳动合同时,只召开了个党委会议(其中包括工会主席).根本未召开单位工会组织(单位工会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就凭:经过"公司党委研究觉得"解除我的劳动合同.请问:企业工会主席一人就有权决定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吗?不经过企业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讨论通过,可以吗?再请问企业如此解除我劳动合同的作法对吗?谢谢您.
我期盼您的答复.谢谢您.
2008年10月23日
张立德
张立德 律师 (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
1、首先,单位作法违法!
2、但是,因已超过时效,您无法诉请法律解决。
2008年11月05日
问题标签: 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