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进
- 本人因过年回家晚来2天半,公司给我解除劳动合同,我是以打电话形式请的假实际是旷工1天半,公司以本人刚进公司培训时,培训内容是旷工2天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是本人在培训时根本就没有这样的规定,公司的规章制度根本就没有公示或者告知全体员工,我认为公司应当给我赔赏。本人与2006年8月1号至2010年3月9号,合同到期应是2010年7月31号。我要求公司配赏我8个月工资。我现在申请了仲裁4月15号开庭,我能胜么
- 2010年04月12日
-
- 张驰
- 你好,参照你所介绍的情况,如单位不能证明将规章制度告知你,单位应赔偿
- 201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