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林
- 扬律师:
您好!我是深圳一家公司的正式员工!现在想辞职!已交了辞职报告,但总经理就是不批,把我的保险,还有一个月的工资压在这(因为我们的工资是在月末发上个月的),如果我不交接工作就走了,那保险和一个月的工资就没了,好像还得承担法律责任吧!所以我不知道怎么办,是不是就被他强行留在这不能走了?我做些什么能让我不违法,而且他必须让我走,还得把钱算给我!谢谢!!!!
- 200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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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员工辞职应当履行哪些手续?
杨律师:
我去年和公司签定了3年的劳动合同,上月我找到一个更好职业的发展机会,想从公司辞职,不知
道《劳动法》对于辞职是如何规定的?
李弘丽
李小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用人单位”,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
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原劳动部办公厅在《
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
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
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
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劳动法》一方面赋予了职工绝对的辞职权,另一方面又赋予了用人单位一定的请求赔偿损失的
权利。《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
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在《违反《劳动法》
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第4条明确规定了赔偿的范围:“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
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1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
付的费用;2 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
的直接经济损失;4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职工主动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部分职工在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30日后主动离职,不予理会用
人单位的赔偿要求,用人单位则不给职工办理人事关系和档案的调转手续,职工离职后人事关系和档案
长期留置在原用人单位;造成职工在新的工作单位不能办理劳动保险、不能办理出国政审手续、影响技
术职称评定、不能进一步求学深造和丧失报考国家公务员的机会。所以,职工在与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
合同赔偿损失方面发生争议后应当在60天内及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
争议仲裁。(北京人才市场报)
- 2002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