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ongshu
您好!我是一名大4的学生,现在已经和广东一家企业签了大学生就业协议书.
但是现在由于个人原因要和公司解出协议,当初在和用人单位签的协议书的备注拦上没有签明
任何条约(只有本人,学校和公司有管负责人的签名).现在公司已经把由公司保留的一份协议书寄了回来(没有收取任何费用).但学校仍不
让我买新的协议书,不能和新单位签约,原因是学校没有收到原单位的具退函或有关传真说明答
应和我解出协议!之后我打了电话给公司请求发给我具退函,但公司有关负责人却说是我自己的
原因不去,不是公司的原因,所以公司不管了.原公司以协议书上没有备注为由对我提出的毁约
含糊其辞,只寄回了协议书.学校又以没有原单位的具推函为由不许我和新单位签约!
请问在这样的情况下,原单位已把属它保留的那份协议书寄回,是否
等于在法律上对我提出毁约的认同?在法律上对于学校来说我是否能买新的协议书?是否能和新
单位签约?
由于情况很紧急,如果能尽快答复,本人不甚感激!
谢谢! :)
- 2003年0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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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olstar
- 三方协议是人事部和教育部出的东西,具体操作还要向他们咨询。
- 2003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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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根本就不应当签订协议书,应当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根本的问题还是户籍问题。作为某些中国人是很幸福的,作为另外一些中国人是很悲哀的。
- 2003年0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