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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该相信法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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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雨
杨律师:
有一问题请教:我于2000年毕业后在某高校任教,签订了六年的服务协议书。为能谋求更大发展,我在今年3月2日向此高校递交了请调报告,并愿意交付协议中规定的近三万元违约金。此后时间里,系领导以各种无理理由拖延时间,而我急需档案去新岗位办理手续。现《劳动法》规定的30日期限将到,请问我是否应立即考虑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争议仲裁?
另,协议书有关文字如下:“乙方交清以上费用后,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调出。”请问这里的“经甲方同意”是否合法?因为我在翻阅资料过程中发现我国法律对辞职或调离的权利和义务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法律会帮助我吗?我该怎么办?急盼您的答复!
2002年03月29日
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律师很遗憾地告诉你:
中国法律不保护事业单位员工,事业单位员工在中国是弃儿。

2002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