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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钎安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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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
黎律师 您好!
八零年,服从领导安排由“县良种场”(属农业局)借用到“镇城建办”。在其属下工程队工作,为解决我居住生活在县城局弄建一简易房。
八五年,自来水厂(当时书记潘洪福)找我,希望我调他们厂工作,具体管理发电机,并许诺给你留下一套住房。为服从领导安排请他与领导协商。时分管“城建”的副镇长(陈伟)没有同意。并找我谈话,希望我安心在“城建”工作,待“城建”有了编制即解决我的调入问题,我服从领导。
八六年,副镇长(陈伟)调杭州,他的替任直到八八年“镇城建办”仍无编制,他们通过商调把我调入“无线电标准件厂”。到该厂后曾经多次要求住房,厂里一直以“房源少”,厂龄短”为主要借口,一直到“内退”不解决。我就一直居住在局弄“镇政府”的那间简易房,并开始交房租至今。
九二年,这间房的“披”与主体处开裂并逐日扩大,心想是个充足的理由,多次找厂方要求住房,厂方推托无房解困,而由厂方与“镇政府”协商,由厂方协助,我自己也出部分资金以修理。可惜“镇政府”的经办人员同意了,而我有失去了能妥善解决住房的难题。只能仍旧住在该处。
零五年去“镇政府”交房租时,经办人员要我去“市政工司”缴纳。“市政工程”应该是原“城建工程队”。我想只要按时缴纳房租即可,至于他们之间关系,我无须知道。从零五年起就去“市政工程”缴纳房租,直到最近在不十分知晓的知道,因“转制”我现在的居住处已属“市政工司”。
现在政府地块拆迁在即,因为以上经历而失去“福利分房”和“房改房”之类应享有的福利。也无力购房,更将面临无以栖身的现实。

按浙江省海盐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三十八条,拆迁房管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包括非成套住宅),房屋承租人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购房的权利。
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房后,拆迁人应当对其按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
房屋承租人不符合享有房改政策购房条件的,在协议解除租赁关系时,由产权单位对承租人按承租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35%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安置方式。安置用房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十条 拆迁落实私房政策换约续租的住宅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对房屋承租人按照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已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我不知道我能维权么?该如何维权?曾问拆迁的有关人员,回答是:我该和“市政工司”发生关系。我的目的是要求有个家庭的妥善安居之处。现在不知该怎么办?
2007年10月24日
阎付克
阎付克律师
你好!

你所讲的问题较为具体复杂,但不管如何,在拆迁时应当对你进行安置,不能这样将你赶上马路栖身。你与拆迁单位进行沟通协商,以解决矛盾。
2007年11月04日
问题标签: 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