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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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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延跟
我公司欠我8月9月10月工资加提成7000多元没给我。公司理由是我这三个月的核销单据不全。公司是要我们向公司财务借钱,然后我在我这负责的区域给公司开终端会,也就是请客户吃饭卖货。月底我们向公司财务去把这些帐核销。请问我怎么能找公司要问我的这7 000元。另外我公司有2万的货在我这,我能不能私自把货给卖了抵款?。另外我公司也没给我办理劳动合同和各项保险。我工作了一年。谢谢您了

2009年11月16日
阎付克
阎付克律师
您好!
公司足额及时支付您工资等各项待遇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同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依法缴纳各项保险。因此,公司拖欠您的工资、提成,不与您签订劳动合同、不为您办理各项保险均属违法行为。
鉴于我们没有看到您的材料,无法做出进一步解答,建议您带齐相关材料向当地专业律师咨询。
私自将公司的货物出卖属于违法行为。
2009年12月05日
问题标签: 工资 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