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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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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人同问
石楠
您好!我是从事培训学校的执行校长职位,签订合同是3年,到2011年12月30日。当时协定的是如果我需要提前解除合同,则需提前4个月提出,否则不给与本年度的提成。但是对方却可以提前一个月答复。而且提成是在每年的12月30日进行核对。我希望2010年1月份离职,是否可以在12月底提成结算后提出,然后1月底离职呢?是否有更好的解决方式呢?很感谢您。
2009年12月03日
阎付克
阎付克律师
您好!
您可以在提成结算后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您单位要求您提前4个月提出辞职,不符合法律规定。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依法解除合同。
2009年12月05日
问题标签: 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