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娟
- 律师您好,我是一个外来的打工者,去年10月份的时候应聘到一个私人的儿童摄影的单位工作,在我应聘的时候和老板只有口头协议,没有跟我说收取押金,如果要辞职的话得提前一个月说,最少也得提前一个星期跟公司说明,以便他们招人,没有签任何的合同,在工作的过程中从同事那里了解了要收取押金.当时也没在意在发第一个月工资的时候老板就从工资里扣除了,共扣了2个月共五百块钱的押金,在今年5月份的时候由于我要回老家参加考试,提前了一个星期跟老板说要辞职,他没找到人,而我要参加报考的现场确认必须回家,就跟老板说要在2天里辞职,夫妻2个老板,一个老板说可以走,一个老板说不可以走,最后还是让我走了,当时也没说扣押金的事,就说等我考试完回来给我工资,等我回来拿工资的时候他告知我要扣押金.理由是我没有提前一个月跟他说,在他没有招到人的情况下我就走了,说我没有遵守公司的规定,理应只给工资不给押金,我想请问下律师,他这种行为是合法的吗?扣取押金是正确的吗?是否我的行为够成了扣押金?
- 2009年0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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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驰
- 你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押金
- 2009年0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