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earpuppy
- 杨律师您好
我是北京一家知名房地产集团总部的行政员工,我与公司自05年12月签定劳动合同(合同中并未标明工资数额)。到06年4月29日,总部全体员工的2月份工资未到帐,对此,公司没有作出书面声明。
在06年4月初时,人力资源部经理找我谈话,说要重新定岗并且降薪,告诉我我的工资级别在公司内定的普通员工的1级(也就是最低的一级),并没有说明降薪后的工资标准是多少。
到4月30日,2月份工资才到帐,工资标准从6000降到3000(税前)。
请问杨律师,根据劳动法,公司有权调岗调薪,但对于这种拖欠工资,且未提前声明就降薪达50%的情况,是否有违劳动法呢。
我们这样的员工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谢谢杨律师!
- 2006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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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东升
- 当然违法的,你可以提请劳动争议仲裁。
- 2006年05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