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刘
- 杨律师:
您好!
我是78年在湖南参加工作,86年由固定工转为全民合同工。93年7月经过组织调动来到丈夫单位杭州照相机械研究所工作,在不懂劳动法知识的情况下与单位签了10年的劳动合同,当时单位劳资人员说合同最长是十年,以后肯会续签。2003年初单位被重组,4月底进行竟岗,当时竟岗评定人员上至所领导下至部门领导共计十几个人,经过努力,竟岗成功。9月11日正期中秋所通知我终止合同。我的合同到期是7月,这之前单位没有通知我什么,10月10日单位强行通知我停发工资,这时我手上的工作单位还没人接手。 我的合同到期是7月,单位9月无理通我终止合同吧,这样合理吗?7月以后我同单位应是事实劳关系。但拿到的经济补偿只有93年到2001年且工资标准是按2000年的,我24年11月工龄,没有一点过错现失业,拿到的补偿金只有9×1017=9153元,这合埋吗?我现在42岁找工作很难。单位的性质是事业99年转为企业。
杭州:刘运香希望得到您的帮助。
- 2004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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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建议你尽快提请劳动争议仲裁
- 2004年0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