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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a
我于2004年2月20日书面提出辞职,因家中有事于3月1日请假2周(未批准),1月后我去单位办手续,院领导说我算2周旷工,属于除名而不是解除劳动合同,我身边无劳动同,在进单位时,曾交押金2500元(有发票)。是签订的5年制合同,包含一年试用期。我是2000年7月进的单位。我不愿意在档案里有除名这一字眼,生怕以后难找工作,不知我现在该怎么处理这件事,请回复,谢谢!!







2004年05月19日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成本最低的办法是忍让,律师也建议你这样作。
2004年05月19日
劳动者
不同意律师的观点,当个人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坚决拿起法律武器维护!
决不向强权势力低头!
2004年05月19日
问题标签: 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