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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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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俭
杨律师,您好。
我有如下三个问题,希望得到您的帮助。
第一,由于投资方变更,公司重组并成立新公司,我们被告知不日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请问这是否属于《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此次变更,我们是否可以对已有劳动合同部分条款提出重新审议的要求?
第二,我的合同中规定了“招接收费30000元”,但没有明确“招收录用劳动者所支付费用数额或者计算方法”,我是否有权在此次变更时,要求明确招接收费内容及计算方法?
第三,如果我对重新明确的招接收费内容及计算方法有异议,在双方协商未果情况下,是否可以申请仲裁?向哪些部门申请仲裁?
2002年11月03日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第一,属于《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可以对已有劳动合同部分条款提出重新审议的要求。
第二,有权在此次变更时,要求明确。
第三,可以申请仲裁。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2002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