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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合同会否定这些假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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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烦恼
杨律师您好!要再一次请教您。
我与公司的合同将在11月中到期。公司的说法是要与我签合同,但续签的合同与我原先的合同有所不同,我原来的合同是市劳动局统一的合同,上面列明“乙方依法享有法定的节日假、公休日假、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和计划生育假等有薪假期”的条款;但新的合同是公司重新整理过的,对这些假期没有列明。请问如果我按照公司新的合同重新签约的话,公司是否有理由依据这样的合同否定这些假期?尤其是产假和计划生育假?
顺便说明,我目前怀孕8个月,在坚持工作,即将休产假。
2003年10月25日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不会
2003年10月26日
问题标签: 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