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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海
- 杨律师,您好!
我是一名中学教师,因当地财政困难,我已请假外出打工4-5年。现县教育局、单位要我回去上班,说如果不回去,则要向单位交钱。我想把自己的人事档案转到县人才交流中心去,可县教育局却又说要收我几千元的档案管理费,如若不交,教育局说将消毁我的档案,并按开除处理。请问这合法吗?我今年准备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请问如果真被除名的话,是否会影响到我以后的律师资格获取及从业?有关这方面的法律条文在哪能找到?请指教。谢谢!
- 2003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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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国家不保护事业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的任何权利的。
- 2003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