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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退到街道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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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英华
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1966年出生,是一名退役的优秀运动员,1981年开始田径100米跨栏专业运动(当时14岁拿工资)18岁进国家队。1997年5月正式退役。退役后我被调入教育局担任教师职务。今年6月学校与我终止合同,没有任何理由。(我们的合同是一年一签的)今年6月结束。在进入教育局之前我已是干部身份,现在学校与我终止合同后把我的人事档案送到了街道,导止我无法被其他学校聘用。请问律师我的档案学校是否可以送到街道。正确的应该送往何处。急切等您的回复。
2006年12月12日
阎付克
阎付克律师
您好!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未就业的,其档案仍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转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

您的问题可能还包括被辞退的理由是否成立。建议您全面的搜集相关资料,询问单位相类似的处理情况,向人事部门作系统的咨询等弄清楚您的问题。
2006年12月12日
问题标签: 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