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L
- 杨律师,你好!
我是2002届应届大学毕业生。我与一家香港建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在香港培训九个月,现被派到北京工作。有以下几点疑问:
1.劳动合同加2份附件共三份文件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劳动合同和其中一份附件《利益冲突声明》在2002年6月签订。但另外一份附件《培训条件承诺书》却在2002年7月底签订。这是否合法?
2.《培训条件承诺书》中讲到在试用期6个月内如违约,员工须支付所有培训费用,国家有没有相关规定保护劳动者试用期中关于培训费的权益?
3.《利益冲突声明》里讲到员工在离职后不得从事相同或相似性质的工作,但公司没有提到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国家有相关条例吗?
4.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注册所在地为上海,但目前公司委派我在北京工作。问,公司是否应该提供相应的津贴?公司目前想用借用合同的方式把我留在北京。
谢谢!
- 2003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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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建议您直接与律师联系。
- 2003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