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ot
- 我和公司的劳动合同里写明“双方任何一方违约无需交纳任何违约费用”我的合同是 2002-09-04 签订的 2002-04-16 公司提出减薪要求 并诱导我说要么主动辞职 要么接受减薪 在这种诱导下我于当天递交了辞职申请 现在我想要求按照辞退处理 并索取相当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请问是否合理合法呢?当劳动合同与劳动法有冲突时 (合同上说无需交纳违约金 劳动法规定有经济补偿)以谁为准呢?是否经济补偿和违约金是两回事,这笔补偿是我应得的么?另外公司也经常有拖欠工资状况我是否可以要求 25% 的赔偿??
- 2003年0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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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olstar
- 你犯了概念性错误,违约金是双方约定内容,经济补偿金是法定内容.企业不能随便减薪,更不能因此解除你,除非你主动辞职,否则应支付你经济补偿金.
- 2003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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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主动辞职没有补偿
- 2003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