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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聘后的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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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新
我在重庆诚投路桥上班!这次年底单位说不在给我续签明年的合同!我要求他支付我在此所上4年零1个月的的补偿,和他所欠我最初一年的养老保险,他说我们是合同期满所解除的合同而拒绝支付补偿金,外加我有两年的合同是和以前法人签定的,法人变更后他不承认了,请问我的的这些要求合理吗?法律依据是什么?我应该怎样来维护我的权益?
2003年12月19日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你的要求是不合理和不合法的
2003年12月19日
江楼月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各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2003年12月19日
江楼月
《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个问题规定,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外包括以下三种情况,应当给付经济补偿金:
一是根据原《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时企业应当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1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目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应发放生活补助费(劳动部曾有函认为等同与经济补偿金)。
《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进一步明确了劳动合同制职工合同期满后应享受生活补助费。
暂行规定虽于2001年被废止,但劳动部随后规定:〈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废止后录用的职工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生活补助费,但废止前录用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仍要支付生活补助费。
二是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农民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执行时,用人单位应当发给经济补偿金。
三是〈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时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200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