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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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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
扬律师您好,我于2001年9月毕业签约北京一家大型国企,并签订为期四年的劳动协议,违约金两万五千元,然后被总公司分配到下属一间公司,由于这间公司效益十分不好,所以提出在公司内部进行调动,并有内部公司接收,但是原属公司以业务繁忙人手不足为名,拒不办理调动手续。并以除名并交纳违约金相要挟,我想就此对您进行三项咨询
1、我跟总公司签订的劳动协议,并未与所在单位签订相关劳动合同,所在单位是否有资格不予办理离职手续并索要违约金
2、如果我被除名是否算作违约
3、如果总公司被其他公司收购,是不是可以不征求我的意见,直接将我的劳动期协议(包括违约金的协议)转至所属子公司
谢谢
2003年08月21日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可以不给经济补偿金。
2003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