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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约金和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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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fufen
律师,您好。
我2002年大学毕业后与深圳富士康企业签订了3年半合同。富士康将我的户口迁

到深圳。
任职期间,我因与保安发生争执,富士康企业集团中央人资(人事)部在2003

年7月份将我开除,中央人资已将我除名,但我所在事业处(CPBG)因工作需要未将

我开除,私下将我留了下来。
在2004年2月份,我自己向所在事业处人资提出了辞职申请,并也到中央人资办

理了手续(正常流程是离职人员必须再到中央人资部办理离职手续。)。
在中央人资办手续的时候,他们并未向我提及违约金之事,我以为自己名额已被

开除,无需交纳违约金,那时候也就没详细地询问中央人资的人。时之今日,我想

取回我在富士康的的户口簿,电话至富士康中央人资,他们让我交违约金(5000)

+滞纳金(2078)。违约金,还能理解;可为什么还要交滞纳金,中央人资当时并

未让我交纳违约金,以致现在滞纳。(也许合同上有滞纳金这一说法,我没读清楚

!)
您能否帮我分析一下,我怎样才能不交或者少交。非常感谢!!
2007年05月22日
贾富春
北京道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著名劳动法专家
你的劳动合同是和谁签署的?你具体情况是怎么回事,建议电话咨询:010-84476761
2007年05月22日
wangmei
前几年公司的合同都是一年一签,今年2月份合同到期,公司人事负责人召集大家,说:今年的人大会以后,会对劳动法进行重大调整,主要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为了使员工的利益得到更大保护,此次合同签四个月.等劳动法调整后,再重新签订.大家都相信了,且都签了.可现在:公司通知大家,说合同于6月底到期,提前通知大家:公司不再续签.
因公司员工都已在公司工作了四至八年,此时我们才明白;公司最近人员调整,为顺利交接,在合同上耍了把戏.目前新员工已基本熟悉,老员工已无利用价值,就以合同到期为由,把老员工赶走,又不用给予经济补偿.
请问:公司在续签合同时,在合同期上隐瞒真实目的,算是欺诈
2007年0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