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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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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可
我与公司于2003年1月20日签定为期一年的合同。合同规定:“本合同期限届满,本合同即行终止。双方同意续约的,应于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签定续订书。”在三个月之后,公司又让我签定了年度工作任务书,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在工作任务书中提到:“若连续三个季度未完成任务,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和工作任务书,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2004年1月14日公司以上述原因通知我2月14日离职。
问题:
1。此通知是否属于合同解除范畴?
2。若不属于解除,是否应理解为合同终止。《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中提到合同终止前应提前30天通知。1月14日至2月14日是否可作为合同终止提前30天的通知?
谢谢!
2004年03月09日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范围,应当提前30天通知并且给予经济补偿金的。
2004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