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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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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者
本人在现单位担任人事工作,本期劳动合同在2006年3月15日终止,现在已经续签合同。但由于新来的领导对我的工作诸多挑剔而要终止合同,且不付给经济补偿金。理由是我本身担任人事工作,协议由自己签订,属于无效合同,合同上有公章(公章是由财务主管保管的),但还没有经过劳动部门的鉴定。请问这个合同是“无效合同”吗?如果我坚持要求经济补偿,单位领导扬言要起诉我“合同欺诈”。怎么办?请帮帮我~
2006年02月22日
合同有效,不需要备案。
如果解除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2006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