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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jingzeng
我1975年参加工作,1995年签订劳动合同8年, 2003年7月下岗,在没有履行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进入再就业中心。理由是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困难。根据我的情况,我要求单位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第九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支付补偿金。但是,北京市劳动局有关人员称:裁减人员需要裁减人员的程序,没有履行程序就不属于裁减人员,你的情况属于下岗。

请问:裁减人员与下岗在法律上有什么区别?
2003年08月17日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不应当有补偿,也不应当进入中心,而应当自行在社会上寻找新的工作。
2003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