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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师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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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棠
女教师在法定产假期内,被学校要求提前回校上课.如果女教师按要求回校,她除领取工资外,校方应否再付其它补贴.
2005年04月16日
史雪松律师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意见 仅供参考 如有不明请联络本人
2005年04月25日
问题标签: 工资 产假 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