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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不应给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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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一柱
我们是广东一外资厂员工,22/12公司通知我们说我们的劳动合同将2003.12.31到期,将不续约,要求我们交接后离开公司,但我们跟公司签订的合同都只签了个名,其他条款公司都不让填(包括签定时间及合同期限),我们也知利害关系,若我们不签,我们将会被辞退,所以我们为工作着想就签了,但我们认为这种合同是非自愿、非平等的,应该是无效的,我们能否领得一年补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恳请回复
2003年12月27日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没有补偿的
200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