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叶中华
- 我于2002年4月9日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日2002年12月31日,其中有一条条款如下:
经双方协商,乙方在劳动合同有效期间内以及自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的三十六个内,不得协助他人销售、经营或独自销售、经营与液压扳手相同的产品及业务;如有违约,乙方除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以外,乙方个人另外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整。乙方在甲方连续工作时间12个月以上的自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由甲方支付乙方生活费300元/月,期限为三个月;乙方在甲方连续工作时间24个月以上的,甲方支付乙方生活费300元/月,期限为六个月。” 双方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合同,至今我也未收到任何款项。
请问,该条款是否有法律效力,是否适用有关法律规定中关于竞业禁止条款。谢谢
- 2003年0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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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olstar
- 文中只说是“生活费”,不等同于竞业避止的补偿费用,没有经济补偿的竞业避止协议是无效的。
- 2003年0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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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律师个人认为单位违约在前。
- 2003年0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