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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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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每一天
我是一名企业职工,96年调入该企业,2000年因企业效益不好,工人大多数放假回家,企业负担养老金,发放60元生活费.2005年企业不想再负担这些开支,遂召回所有工人回厂学习,遵守时间规定.期间每月240元生活费,时间无期限,工人们无别的生活来源,被迫签下停薪留职协议,自己负担养老保险金,自谋生路,一直到现在,2008年10月我们96年签的合同都已到期了,企业上班人数不过一半,上班的人工资拖欠严重,工资水平无法满足基本生活,所以我无意续签合同,请问:因企业不履行义务我不再续签,能否得到补偿金,是否可以用法律手段得到补偿金.谢谢
2008年10月16日
张驰
你好:单位的做法明显违反了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如单位同意与你续签,你应该续签,续签后如果单位不履行义务,你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该按照你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2008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