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玉
- 您好!
我在一个公司干了两年半。合同是这样签订的:2007.2月到2007.8月
2007.8月到2008.8月
2008.8月到2009.8月。
2009年7月公司说宿编裁人。按照新法,公司应该补几个月工资给我呢?谢谢您!
- 2010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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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阎付克
- 阎付克律师
- 您好!
需要明确公司所谓的“缩编裁人”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三)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果属于,则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您提供的信息,支付给您的经济补偿金应为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3个月;如果不属于,则公司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应支付相当于前述经济补偿金两倍的数额作为赔偿。
建议您进一步明确公司的“缩编裁人”的性质。您可以带齐材料向当地律师咨询。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您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如果公司选择到期不与您续签,则需支付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 2010年05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