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兴华
- 我在一个公司做了3个月零3天,被公司解雇了,在面试时,经理说:"试用期为2个月,过了两个月还能继续留下来就是说明你过试用期了."当时没有人在场,也没有合约之类的书面证据.现在这个经理失口否认说:"当时说的是2 -3个月为试用期."因而不能算是正式员工说不给补偿金,这样是否合法,我该怎么办呢?如果可以应该向公司要多少的补偿金呢?这个公司在第3个月低参展博览会,把我们利用完了就甩了,马上就1 0.1长假了.
- 2005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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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愉忠
- 朱愉忠律师
- 你好:
首先按照劳动法及其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就算是在试用期,也应该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并且按照该法的规定,如果只有试用期没有合同期的,那么使用期的工作时限就是劳动合同的期限,所以,个人认为你完全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你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和提前一个月解约的工资。
- 2005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