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付成军
- 张律师您好:
我前段时间在网上招聘到某单位上班,上班日期为2010年4月21日,当时双方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即6月21日。但由于单位接工程未中标,两个月内没有实际管理工作,在6月18日,单位领导与我谈话,大致意思为工程未中标,意味着下半年没有工程可管理,但两个月试用期即将结束,试用期内未进行工程管理工作,合格与否不好说,当时领导决定将试用期再延长一个月,(7月21日),并要求我在合同上加以说明。但是在6月22日,领导又变卦了,跟我说试用期按两个月计算,今后暂时没有工程可做,把第二个月工资?结齐,就得了(没有任何书面东西)。本人当时未说什么,可现在工资未发。现在我想就此事咨询张律师:这件事是否属于甲方单方解除合同,我是否可以申请经济补偿?
谢谢!
2010.07.05
- 2010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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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驰
- 你好,此情况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 2010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