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平航
- 我于89年参加工作,2000年底同厂方签定无固定期劳动合同,2003年8月我以厂方拖欠工资(99年5月欠60%;03年元月欠50%),延长每周工作时间(无报酬)等理由向厂方提出解出劳动合同的申请后离厂寻找工作。
2004年12月厂方下文同意我解出劳动合同,但要求我依厂方2003年下发的《**厂劳动合同管理条例》支付厂方经济违约金5750.40元,并办理离厂及养老等相关手续。
我于2005年2月收到该文,请问:该违约金是否合法?依《劳动法》厂方是否应当向我支付经济补偿?我该如何处理?
如蒙回复,不胜感激!!!
- 2005年0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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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你不交纳的,相反你可以提请仲裁要求给予工资和补偿金的
- 2005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