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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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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女士
我有一同事,去年7月份时出现头痛恶心的状况,以为是脑部出了问题.做了CT没查出什么毛病,去年10月份单位组织体检,查出她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以往每年体检人出现什么异常情况时,县妇幼保健院都会电话通知,而去年体检后,我们没有接到他们的通知,所以,当我们片分管保健的另一个幼儿园的园长把健康证交给我后也没说,我就想当然地认为所有员工都是健康的,便把保健证放到了档案盒里。今年1 0月份例行体检时,查出该同事有乙肝后,妇幼保健院的医生打了电话通知我,我在第一时间把情况告诉了她。她于10月25日到方泰医院治疗,1 1月22日复查时,情况没有好转。因此,她今天又来到幼儿园,说她7月份的症状就是肝炎的症状,我们10月份的检查结果没有及时告知她,说是我们耽误了她的最佳治疗时间,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5 万元(包括带病工作工资补助:基本工资的2倍,不知是否有这样条文)。请问,她的要求是否合理?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给她的赔偿大约是个什么样子才合理?
谢谢!


2008年11月26日
阎付克
阎付克律师
彭女士:您好!1、该同事的要求是没有法律根据的;2、如果没有过错,就没有赔偿的义务;3、看事态的发展,再决定下一步如何应对。
2008年11月26日
问题标签: 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