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峰昊
- 张律师您好!我与某公司在2007年8月1日签订了一年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8年7月31日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未与本人续签,2009年4月16日该单位对本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请问:我能主张到自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4月份期间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要求支付2倍月薪吗?(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 2009年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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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驰
- 你好,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2008年9月至4月16日的双倍工资差额。另外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补偿,还可以要求单位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 2009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