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thunder
- 我与原单位在2003年签了一年期的合同,8个月后我提出了辞职。
但原单位因为我拒付原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8000元为由,未通过的我辞职请求,拒绝转出人事关系。为了能按时到新单位报道,人事关系及时转
出,我只得先偿付了该笔款项8000元。
前几天打听到提前辞职的同事,因为有些关系,未全额支付。
我想请教各位:
1、我已支付了违约金,能否以以违约金显失公平为由提起仲裁,索回部分违约金?
2、从某些渠道得知:劳动者作为弱势一方在违约时候只需支付原单位因此受到的损失,而非确定金额的违约金。国家相关规定是否如此?有关法律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3、另外我打听到,个别地方对违约金的把握尺度是不超过年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国家法律可有此项的类似规定吗?
4、如果我可索回部分不合理违约金,我该如何做?有那些法律条款能支持我的请求?
谢谢了!
- 2004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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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律师建议你交纳该款项,以法律解决该纠纷的成本比该款项高
- 2004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