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某
- 杨律师您好:
我是2002年7月15号刚毕业进入了青岛某一公司,后来嫌公司待遇不好,于2003年5月辞了职,当时我们一同去的大学生是13个,在我之前辞职的有10个,他们后来陆续都办理了人事关系,没交任何费用,我们与公司都是签了三年合同,我之间换了几家公司一直关系拖着没办理,现在我到公司办关系,公司要我交违约金,我合同是到2005年4月才到期,我想问一下我这个违约金是否该交。公司这之间改制了换了董事长。原来公司是打着进出公司来去自由的牌子招进的我们。他们要我交2003年5月到2005年4月之间的违约金,当时我工资是495元,两年的违约金,7000元左右,公司一是留着我们没用,待遇作为本科当时也很低。
- 2005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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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东升
- 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就不交纳的
- 2012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