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王
- 杨律师:
您好!我是2004年的毕业生,目前在南京一家私企工作,签定的两年的合同,合同书上违约金是:违约期限*前一年本单位年人均工资总额的50%,我想请教一下这个计算方法合理吗?现在很多公司都没有违约金的,关于违约金有一定限度吗,按我们公司这个合同恐怕赔的没有上班总共拿的多.还有一个问题:公司一般请假扣工资时都是用总工资除以工作日,而员工刚来的一个月和走的一个月按总工资除以30天,这样采取两种方法,是不是不合理?谢谢!!
- 2005年0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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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不合理的
- 2005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