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袁瑞
- 陈律师:
您好!
我是2006年的大学毕业生,签到天津某区当老师。共六年,但第一年为实习期,当时签定合同规定双方任何一方违约需交10000元违约金。但是我们到这之后教育局又让我们跟所分到的学校重签一份合同,规定在这五年内,每少服务一年需交纳违约金2 万,我觉得不合理,并且当初答应的一些条件都没兑现,但我们又没有文字规定只是口头应诺,所以想辞职,但教育局不放。我想咨询下,教育局的第二分合同合法吗?并且教育局还说教师必须在寒暑假可以辞职,现在不可以,这有法律依据吗?现在我还在实习期,我不可以辞职吗?
- 2006年10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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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殿生
- 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
- 实习期并不是法律规定的试用期。
你可以申请人事仲裁,要求解除合同。
- 2006年10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