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上达
- 我于2月份与某学校签订了一份聘用合同(已经生效),合同期限从8月开始上班。现在我已经向该校书面(6月15日)提出解除合同,学校同意解除,当要求我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2万)。
我认为:一、我是依法提出(提前了40多天);二、我没有给学校造成损失,也没有那学校的工资;三、合同上约定校方可以依法解除合同而且不用付给我违约金,我是否也应该有相同的权利的(虽然该格式合同上没有明确写明)?
现在我要求不支付违约金,请问合理吗?望速回!谢谢!
E-mail:zsd19741112108@sina.com
- 2006年06月30日
-
- 杨东升
- 律师认为你可以不支付的
- 2006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