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曹云
- 我于2002年2月7日提交了辞职书,期间没有任何人提醒我办理任何手续。于是我在7月20日到总公司人事处问我离职的情况才得知是我原来工作的部门经理未将我辞职书交到他们那里,现在我要求办理有关手续,但单位以我没能赔偿3万元违约金为由,不给办理档案转移等有关手续。
请问在我辞职了5个月后,是否已经超过了2个月的诉讼时效,单位已经没有权利要我赔偿3万元的违约金。我是否有权利要求单位给我转移档案并办理退工手续。
非常感谢您的帮助!
2002、7、24
- 2002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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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没有任何机构管档案问题,建议你暂时先不要管档案问题。
- 2002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