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孙宁
- 杨律师:
您好!我于2003年10月与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出于自我原因,我现在想解除劳动合同,但由于违约金一事不清楚,特向您请教:“一方违法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损害后果和责任大小承担违约责任;一方无正当理由擅自解除劳动合同或乙方(被雇方)属本合同第九条(主要指违纪等)情形之一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按每少履行一年合同赔偿对方五个月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签订的合同如果毁约,我将赔偿不小的数目。所以,我想请教不知这个合同有没有与法律相抵触,以及除了双方和解外,有没其他途径可以少赔或不赔?
盼回复!
- 2004年0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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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你可以找出公司违反法律的地方抗辩的
- 2004年05月13日
- 孙宁
- 谢谢杨律师的回复!
但我不是很清楚,您的意思是文中引号部分的合同不符法律,还是指合同的其他方面内容,或是我经历过的公司有悖法律的地方,请您给予更清晰的解释。此外,不知公司要求“每少履行一年合同赔偿对方五个月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有没有与法律相悖?
再次致谢杨律师的帮助!
- 1970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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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过高。
- 2004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