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xm
- 尊敬的律师:
您好!
您已经回复了我的问题,但我对回复内容还不太清楚,请您再明确一下您的回复
以下是我的问题:
我与单位在2000年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提及违约金的赔偿问题,如果我现在辞职,可能要赔偿相当于我两年多工资的违约金。但北京市在2002年2月1日出台的《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中第十九条明确了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由于我的合同是在《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出台之前签订的,我想问一下,解除合同时是否还能按照第十九条的规定。
万分感谢
- 2002年12月11日
-
-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能 。
- 200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