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避免支付违约金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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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东
- 杨律师,我是2003年的毕业生,正在一家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实习,眼看实习期将满,现在面临与试用单位签劳动合同的问题。遇到几个疑问,希望得到您的帮助!!!
(1)劳动合同中只规定了员工违约条款,却没有提及公司单方将我辞退的违约责任,这种做法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是否构成合同的显失公平,并因此而导致合同无效?
(2)我的劳动合同上写明“签约五年,违约金10万元”,我认为10万元的违约金过高,希望公司提出违约金的计算依据,但公司人事部门称这是公司领导的决定,没有具体的依据。
问题:
公司是否有义务向员工说明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依据?
如果我未来在合同期内提出辞职时并没有给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这种对违约金毫无根据,漫天要价的行为合法吗?在我没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有没有关于违约金最高限额计算的法定标准?
我想即使有些损失也只是一些关于对我的培训费和岗位替代者的培训费,决达不到10万元。
(3)公司与所有同级别的员工都签订带有这一违约条款的劳动合同,因此与公司协商修改条款的可能性不大。公司太霸道,一气之下我想到了一种在签订合同后仍能避免支付违约金的方法,不知是否可行?(当然我应该不会这样做,只是想从技术上探讨一下!)
在该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中列明了几项员工必须遵守的规章,如“不能旷工,旷工两天公司就有权单方面解聘员工”等,我是否可以在与公司协调不成的情况下,以不对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为前提,采取消极怠工的方式或故意违反公司日常管理制度,引致公司对我的单方面解聘,进而避免缴纳违约金?
不知这种做法有否法律风险?当然具体问题应具体分析,这里只想请您单就这一行为谈谈法律风险!由此引申的问题再另当别论。
这种做法是比较不道德,但都是为霸权所逼,不得不以牺牲小我来实现公平和自由。老板们只想到员工的违约金应定在多少,怎么就不算算我们在职时付出的努力和青春为他创造多少超额利润?哎!弱式群体说说痛快罢了,请杨律师您别见怪!
公司整天催着我签合同,希望得到您宝贵的意见,谢谢!
- 2003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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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请您与律师联系
- 2003年02月08日